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2)
(二)建立公共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公共消火栓设置数量、分布、安装位置(含定位坐标)、型号及检查、维护等情况,每年向城乡水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报备;
(三)向社会公布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立即组织抢修维护;
(四)应急抢修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通报情况,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事先告知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损毁、盗窃公共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划定道路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公共消火栓。
公安机关对在公共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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