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
(五)网约车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时不超过三年,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辆,由许可机关颁发道路运输证(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可以更新车辆。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对应的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应当与车辆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一致。
网约车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八年,有效期满不予延续。网约车车辆报废的应当退出运营。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按照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颁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从业资格证并收回。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未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第十六条 推行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互认制度。新申请人员满足准入条件且通过考试后,既可同时申请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可申请核发其中一类证件。
对已持有其中一类资格证件的驾驶员,通过从业资格区域科目理论知识考试后,核发另一类证件。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每辆巡游车同时注册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办理服务监督卡并随车携带,置于车辆指定位置。
服务监督卡应当载明驾驶员姓名、照片、信用等级、车辆牌号、投诉电话等信息,并与驾驶员本人从业资格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运营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
第二十条 巡游车运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平台开展合作或者自建网约平台,实现巡游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经营的,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网约车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运营的车辆符合相关标准、条件,驾驶员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维护、年度审验,保证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运营标志标识齐全完好,不得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三)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规范驾驶员运营服务行为;
(六)建立健全乘客服务和投诉处理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
(七)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数据信息;
(八)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运输安全事故,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时先行垫付乘客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车专用标志标识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运行,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依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网络数据,确保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和实时性,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计程计价方式,提供服务前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信息,并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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