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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七十九号

  《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已由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汽车产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互,能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多层级的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和协同决策,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外界信息交互和协同控制功能,无人类驾驶操纵机构,在特定场景完成指定功能任务的新型车辆,包括智能网联矿用车、无人配送车、无人零售车、无人接驳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巡逻车、无人运输车等。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包容审慎、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和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公路应用路段交通标志设置、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城市道路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和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矿用车推广应用等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域开展探索实践,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发展、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七条 鼓励新闻媒体、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宣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科普和应用体验,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良好环境。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本市主导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干线物流、智慧矿山、城市综合服务等智能网联汽车特色应用场景带动产业发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研发服务、推广应用等全产业链发展,高质量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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