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4)
(三)采摘花草果实、挖根折枝、剥离树皮、踩踏草坪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化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化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绿化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城镇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十一条 市、旗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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