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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5)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助、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相关企业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的,由旗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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