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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嬉戏、低头看手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等公共通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在车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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