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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7)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

(三)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

(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按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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