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新建居住区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州、县(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并联审查建设方案、联合验收时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齐城市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量服务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土地、房屋等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

第十四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登记造册,实施编号管理。产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及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县(市)民政部门;产权不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州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残障、失能、空巢、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场所,建立就近便利、惠民利民的助餐服务网络。

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其他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邻里助餐。

第十九条 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将居家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服务人群,并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优先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上门诊疗、合理用药指导及健康管理等服务。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报销政策,为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应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研发老年人一键呼叫、健康管理、紧急救助、远程照护、远程诊疗、居家安全监测、防走失定位、防范诈骗等智能服务。

政务服务场所和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医院、银行、电信、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公园、广场文体、休闲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者指派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便利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或者歧视老年人。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公共场所适老化改造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三)按规定开发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

(四)组织开展护理人员技能竞赛,支持护理人员参加各类评选,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五)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可以通过助学、奖学、免除学费、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

(六)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负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负有养、扶养义务的人,拒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