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3)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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