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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式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应急管理部推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或者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发证书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员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个人健康承诺书;

(三)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从事应急救援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复核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者因救援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亡的,复核不予通过。

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续6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复核未通过的,资格证书到期失效。

第二十条 鼓励应急救援员参加与岗位相适应的继续教育,提升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等,公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有关信息,提供证书下载、查询验证等服务,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促进中心应当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供考核鉴定报名、成绩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应急救援员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保护应急救援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实施常态化监管,对违法违规开展考核鉴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员考核鉴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注销《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从事第四条所列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

对已取得原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应急救援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申请应急救援员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参加考核鉴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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