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
案例3
经营者虚假宣传理疗产品功能,应当退一赔三
——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某(60岁)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某签订《调理合同》,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理疗过程中,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并无效果,孙某某与赵某某协商退款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退还支付的理疗费1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赵某某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有“降三高”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促进“银发经济”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老年人通常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容易对保健品、养生产品产生信赖。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关切心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判令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向受害老年人退一赔三,有力维护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同时也有利于提醒老年消费者注意甄别、理性消费。
案例4
经营者谎称有资质提供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张某诉某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化妆品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张某在该店多次接受瘦脸针注射、隆鼻、面部填充等医疗美容服务,共计花费5万余元。期间,张某出现鼻部、面部长结节,表皮色素沉着和红斑等症状。该店经营人员谎称该店具有医疗美容资质且产品合规,症状系张某自身体质导致,承诺可进行修复。经多次修复状况未见好转,张某遂前往医院采取手术等方式治疗。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化妆品店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为满足提升个人形象的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本案中,某化妆品店未经登记注册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店在明知无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张某多次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医美服务,且在张某提出质疑时隐瞒事实、虚假承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最终判决:某化妆品店向张某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公众审美提升,“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实践中,存在部分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现象,损害爱美人士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判决判令无医疗美容资质的违法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剑指违法乱象,警示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守护消费者爱美之心。
案例5
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于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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