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消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选编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6年3月15日
目  录
1.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母婴护理机构违规诊疗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牲畜违法屠宰、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5.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营养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6.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医药公司及刘某某、樊某某等四人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薄某、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8.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商户非法添加荧光增白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9.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县住建局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1.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假冒进口商品  支持起诉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申报公告
【要旨】
针对销售假冒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检察机关发出公告后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支持起诉,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效开展诉讼活动,合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林某某等三人通过网络联系王某某等人(另案已处理),以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大量购入由境内灌装、贴标生产的假冒进口红酒、进口孕期维生素、护肝片、驱虫药等商品,并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顾客,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红酒、孕期维生素、护肝片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驱虫药系假药。据统计,林某某等三人共完成销售交易1758笔,涉及假冒进口商品共计158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30.88万元,销售假药共计10.45万元,涉案产品流向全国共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3个地级市,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诉讼】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林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于2022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公告期间,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消委会”)向检察机关回复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收到回复后,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及时向广东省消委会移送刑事案件证据并协助调查财产状况,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赔付能力及赔偿方式。同时,围绕该案民事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消委会于2024年8月21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林某某等三人支付假冒商品价款三倍、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797.1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4年11月12日,东莞中级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就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公共利益损害情况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2025年2月6日,东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广东省消委会于202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已执行到位约282万元,其余查封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2025年3月24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者权益申报公告,告知消费者限期提交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供审核确认,执行到位的赔偿金按程序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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