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2)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财产权,而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回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形成保护合力,既回应了群众对安全消费环境的期盼,也彰显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价值,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消费者权益组织积极探索发布权益申报公告,引导消费者限期申报权益,实现了公益保护与私益救济的有效衔接。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校园食品供应商向学校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检察机关可通过依法支持起诉等方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何某通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和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为秀山县某小学食堂供应白条鲜货畜禽。为谋取利益,何某在农贸市场购买冻货鸡、鸭,并私自运输至卫生条件不达标的作坊内将案涉冻肉进行解冻、储存,同时通过PS技术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最终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供应给该小学,销售金额共计540142.2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4年6月,重庆市消委会经相关部门移送本案线索后,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四分院”)支持起诉。重庆四分院受理后,先后协助重庆市消委会调取多份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并围绕学生及教职员工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冷冻食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及赔偿基数的认定、各违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等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重庆市消委会经充分论证后认为,何某使用冷链运输、卫生条件等均不达标的运输工具运输冷冻食品,以及在卫生不达标的场所和环境下解冻、贮存等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最终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供应给学校食堂,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8月,重庆市消委会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何某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20426.6元。
2024年11月、2025年2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四分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加庭审,并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2025年4月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重庆市消委会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赔偿金付至重庆市消委会指定账户,专项用于该小学师生身心健康公益性支出。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目前,已执行到位赔偿金540142.2元,其余赔偿金仍在继续执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立足各自职能分工,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强化协作配合,既依法追究违法提供、运输不合格食品的民事责任和供货商连带责任,压实食品供应链各环节责任,又积极探索运用惩罚性赔偿金落实“四个最严”,为校园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母婴护理机构违规诊疗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规诊疗  母婴护理服务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母婴护理机构违规使用属于医疗器械的电极对产妇实施盆底肌治疗的行为,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违法线索,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及行业规范、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行为性质,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问题整改,建立行业规范,切实维护母婴群体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共有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机构11家。2024年以来,普遍存在卫生消毒不规范,公共用品未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设施配置不足或未能正常运转;人员健康管理缺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明确专人负责传染病登记、上报及处置,未建立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等问题。其中6家母婴护理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情况下,违规使用属于医疗器械的电极对产妇实施盆底肌治疗,导致多名接受服务妇女出现组织损伤、感染炎症等情况,侵害了母婴群体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