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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4)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检察院”)获取周某从外省购进59只无产地检疫证明的肉羊,拟在物流中心屠宰并外送销售的线索。象山区检察院初查后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经对该批活羊进行抽检,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物流中心29家肉羊经营户长期存在未经检疫直接屠宰,并将羊肉送往多个农贸市场销售的问题。

  2025年1月8日,象山区检察院与象山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象山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等行政机关进行磋商,两家行政机关对肉羊屠宰检疫、流通销售的履职方式存在认识分歧。象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两家行政机关对牲畜屠宰环节防疫、检疫和流通销售环节分别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遂于2025年1月24日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并加强协作,开展肉羊食用农产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2025年3月18日、3月20日,行政机关分别回复称,已初步建立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协作机制。象山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未全面落实屠宰检疫要求,亦未实际对违法销售未检疫羊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屠宰肉羊未经检疫且直接销售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诉讼过程】

  2025年6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象山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0日,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区农业农村局、区市监局为被告,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对屠宰肉羊未经检疫并直接销售问题履行监管职责。

  提起诉讼后,两行政机关就各自履职、协同整改达成共识。经协调,由象山区一家具备屠宰资质的企业与物流中心建立“市场订单—集中屠宰”的定点配送模式,由物流中心统计经营户屠宰需求,接入“牧运通—桂”APP填报相关信息,生成产地检疫证明后运送肉羊到屠宰企业。农业农村部门派驻10名检疫人员到该屠宰企业对肉羊集中检疫后出场销售,并指导物流中心申报屠宰资质,预计2026年4月正式投产。同时,推动象山区政府拟引进投资5.68亿元新建牲畜交易加工项目,预计建成后将实现日均屠宰牛100头、羊1000头,可为桂林全市牲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

  经检察机关建议,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听取两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汇报,各方均认可整改成效。检察机关跟进调查核实,认为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了诉讼请求全部内容,建议法院依法终结诉讼。2026年3月4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牲畜屠宰检疫是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防线。针对屠宰检疫要求不能落地,未经检疫羊肉流入市场销售等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以及提起诉讼开展递进式监督,有效破解了部门职责认识不清,监管乏力的难题,促进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形成了“检察监督+行政履职+产业升级”协同治理新格局,有效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

  5.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营养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营养食品  不符合安全标准  经营者“明知”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连锁药店向医院患者高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营养食品,且抗辩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免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核实,查明进货价与同类产品成本价、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异等因素,依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明知”,以实现对“暴利”经营者和违法生产者的全链条责任追究,切实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以来,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先后分六批生产乳清蛋白及小分子肽蛋白营养粉,产品类型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执行标准为GB24154.涉案两款产品由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对外销售,主要针对医院患者康复使用,每盒进价18元,售价650元,共计售出2470盒,获利约150万元。经检测,涉案产品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远低于相关国家标准,两款产品蛋白质含量分别为9.97%、22%,低于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必须≥50%的要求,以及产品所标识的80%的含量,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影响患者术后康复,而且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4年3月15日,媒体以《采购18元,药店买蛋白粉得掏650元,为啥这么贵?》为题,报道了西安某公司高价销售蛋白粉一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两款产品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事实属实,于2024年10月将案件移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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