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5)
西安市检察院受理后,就六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西安某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等事实,先后赴生产地安徽省某县调取了行政执法卷宗,依法对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经查,六个生产批次的产品工艺和原料均为一致,出厂检测报告单中仅有维生素B1、B2等项目,并无蛋白质含量,亦无其他证实涉案产品蛋白质含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西安某公司提供的载明售价每盒650元为厂家定价的《自主定价说明》系伪造。为查明涉案产品成本价及同类产品市场价等事实,西安市检察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就原料进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涉案产品原材料中牛骨胶原蛋白每公斤65元、鱼胶原蛋白每公斤100元,浓缩乳清蛋白每公斤70元;经调取媒体暗访记者所拍摄的西安某公司零售系统照片,显示该公司进购的其他款蛋白粉最低为214元;经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站以“蛋白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明价格最低的一款同类产品批发价为56元/罐。
西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西安某公司的进货价远低于同类产品市场批发价、销售价、成本价,以及其进购的其他同类产品的进货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对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明知”,并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与安徽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11月19日,西安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出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召回和警示信息,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6968元。2025年7月8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蛋白质补充剂作为特殊膳食营养品,在术后患者、中老年、运动健身人士等有特定营养需求的群体中需求旺盛。针对销售者低价进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蛋白质补充剂、高价暴利销售的情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委托鉴定、自行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依法认定销售者明知营养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依法追究实际获得高额利润的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医药公司及刘某某、樊某某等四人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欺诈  老年人权益保护  诉讼财产保全
【要旨】
针对以虚假宣传OTC非处方药品功效等方式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就刑事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消费者受侵害情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认定共同侵权人,通过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实现对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办案中,可建议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赔偿金能够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刘某某与樊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经营期间,樊某某组织吴某某、王某某加盟成立分店,通过在电视台投放老年用品广告方式诱导老年人拨打电话获取联系方式,随后安排业务员冒充专业人员与老年人对接,寄送含有虚假中医养生讲座和虚构“宫廷秘方小药丸”可治疗多种疾病事实的评书机,诱导老年人收听并深信产品的治疗效果,最后用欺诈话术向老年人推销仅具有强壮筋骨、改善虚劳及食欲不振等调理作用的OTC非处方药品“固本延龄丸”,误导老年人相信该药品具备治疗“三高”、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最终,进价仅几十元的“固本延龄丸”被以高于进价4-5倍的价格售出。刘某某明知樊某某等人利用某医药公司资质实施欺诈销售行为,仍通过非正常渠道为销售人员办理药师资格证,并以公司名义收取欺诈货款、采购“固本延龄丸”,以及组织药品仓储、发货等环节。欺诈宣传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购买并服用“固本延龄丸”,甚至放弃正规治疗,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群体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经鉴定,以欺诈方式售出的“固本延龄丸”的金额共计22250710元。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樊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公告,后于2024年2月27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济南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诈骗犯罪仅涉及部分特定的被害人,难以覆盖数量众多、地域分散的其他不特定消费群体;同时,某医药公司、刘某某虽未构成犯罪,但成立民事共同侵权,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2024年8月6日,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医药公司、樊某某、刘某某连带赔偿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的惩罚性赔偿金,吴某某、王某某在其参与的销售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诉讼期间,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影响执行,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中院发出财产保全建议书,建议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经核实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济南中院收到建议书后作出民事裁定,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冻结五名被告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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