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2)
(九)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强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分类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依托区域合作、对口支援等机制,畅通农民工外出就业渠道,稳步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一批区域性劳务品牌。积极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县域富民产业,按规定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引导公共服务资源适度集中。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优质普通高中建设,积极引进发达地区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继续加大“国培计划”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支持革命老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落实功能定位,鼓励革命老区医院与国内高水平医院合作共建医联体。加力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发展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养老服务。合理确定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支持革命老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推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行提质增效。
(十一)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革命老区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力度。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流域保护治理,加强跨界区域环境管控和污染治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革命老区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交易,支持探索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多元化模式。
五、增强教育科技人才支撑
(十二)提升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质量。优化革命老区高等教育布局,在办学能力提升、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学位授权点增设等方面按规定予以支持。精准对接产业需求,打造一批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水平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与革命老区院校开展合作共建。
(十三)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鼓励一流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小院等落户革命老区,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革命老区发挥自身优势与发达地区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供需对接,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十四)加大人才帮扶力度。加大博士服务团选派支持力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继续为部分革命老区单列名额。支持在革命老区组织专家开展国情考察等活动,建立长期智力支持和合作关系。对革命老区引进院士兼职可参照院士在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兼职相关政策执行。加大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力度,积极探索科技特派员等柔性引才模式。强化“三支一扶”、“特岗计划”等支持,持续开展“军医老区行”活动。
六、赓续传承红色血脉
(十五)保护红色资源。完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法律制度。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整体保护革命旧址及其历史环境,加强已建成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运营维护。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展示,策划精品陈列展览。保护长征、抗战等红色文化重要标识地,用好挂牌保护机制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十六)讲好红色故事。加强革命根据地历史和红色文化研究,强化老区精神内涵研究、宣传、阐释。开展革命历史档案、文物、口述史等资源系统挖掘和创新利用,建设红色文化数字化传播平台。支持红色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鼓励指导革命老区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推广红色文化。
(十七)加强红色教育。发挥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等作用,用好革命老区党性教育干部学院等重要阵地,结合当地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培训。发挥好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和全民国防教育基地作用,结合实际打造区域性红色研学基地和研学路线。围绕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等重大历史事件时间节点举办相关活动。
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等特殊功能区。加强对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重要产业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用林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鼓励革命老区结合实际承担跨行政区合作、城乡融合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领域改革任务。引导中央企业在革命老区深度布局发展。充分发挥各级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作用。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现有资金渠道继续予以支持。中央投资对革命老区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持续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加强省级政府对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统筹。对符合革命老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支持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央有关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民航发展基金按规定对革命老区运输机场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交通运输等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按规定对革命老区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国企对革命老区投资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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