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办〔2026〕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6年1月31日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
为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财产利益和发展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注重人文关怀,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
第二条  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理念。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贯穿于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就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网络沉迷、远离毒品、防范学生欺凌等予以指导宣传,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风险防范。对出现不良行为等违法犯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实家庭教育指导,尽力化解和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第三条  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当积极开展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参与案件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条  健全及时优先办理机制。建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绿色通道,提高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办理质效,依法及时立案、精心审理、高效执行。
第五条  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关心关爱未成年人长效联动工作机制,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性侵害、暴力伤害、虐待、遗弃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六条  在立案环节应当对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进行专门标识,以区分于其他民事案件。
第七条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依法审查其有无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八条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且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指定法定代理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参考监护顺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员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及诉讼能力、意愿、道德品行等因素指定。
第十条  未成年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监护人不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原监护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第十二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通过合理布置法庭,营造教育引导良好氛围,减少庭审对抗性,增加亲和性。
第十三条  未成年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形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并在案件审理职责范围内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章  审理与裁判
第十四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诉讼引导,确保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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