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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至第三编)(17)

  第二百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禁止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非机动车船用燃料;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百三十八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在用铁路内燃机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和其他科学合理的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百四十二条 市政河道和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百四十三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四十四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等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并适时更新,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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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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