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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至第三编)(25)

  本法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海事、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

  本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排放污水的口门,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等类型。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第三百五十条 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对开放式沟、渠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水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河海联动的原则,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百五十二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百五十三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百五十五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避免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第三百五十六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百五十七条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或者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所称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第三百五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

  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第三百五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第三百六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根据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污水处理。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百六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污染。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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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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