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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至第三编)(5)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的国家规划体系,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五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第六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

  第六十四条 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编制区域规划,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协同发展。

  第六十五条 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监测分析和评估。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六十七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六十八条 国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标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标准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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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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