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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至第三编)(51)

  第七百五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草原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第七百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生态保护相关规划时,应当科学规划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结构和布局,稳固和提升荒漠生态系统的功能。

  第七百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原生荒漠保护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原生荒漠中原生植被、土壤、水、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扰动,加强地表结皮的保育,及时制止导致土地荒漠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七百五十八条 国家对生态区位重要的原生荒漠实施封禁保护,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综合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提高荒漠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七百五十九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第七百六十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百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与监测制度。

  第七百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七百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减少开发利用对土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第七百六十四条 国家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第七百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国家建立耕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鼓励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

  第七百六十六条 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百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的规定,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与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百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有关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法律等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第七百六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恢复种植条件。

  第七百七十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二节 矿产资源

  第七百七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实现绿色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第七百七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七百七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等有关要求。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工艺、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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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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