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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至第三编)(57)
  第八百三十九条 国家引导和规范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

  第八百四十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第八百四十一条 禁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种质资源。

  第八百四十二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或者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办理海关手续。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八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境外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物种及其栖息生长环境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第八百四十四条 国家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百四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统筹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品、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百四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定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第八百四十七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百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

  第八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

  第八百五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第八百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输入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输入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八百五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危害。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八百五十三条 国家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合理利用、社会共享,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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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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