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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至第三编)(8)

  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所出具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客观、真实、准确。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编制、审核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用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备案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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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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