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19)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二)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
(三)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未对产生的污染物采取处理、处置措施,或者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四)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未依法进行处置;
(五)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七)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等,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等,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四)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等,未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
(六)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四)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五)土壤污染责任人未依法报告风险管控措施;
(六)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二)土地使用权人未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编第六分编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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