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26)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
(二)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致使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境内转移的,由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运或者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未报备案;
(三)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通报或者报告;
(二)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
(三)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生态灾害危害扩大。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