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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至第五编)(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确定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区域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开展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升重大战略区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风险,加强对气候资源条件、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的评估。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水、陆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以及农业与粮食安全、健康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城市与人居环境、气候变化敏感产业、文化遗产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提升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气候变化影响下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制度,提升多灾种、灾害链风险综合预警和评估能力。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引发的自然灾害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城乡防灾基础条件,优化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强化应急指挥处置、抢险队伍建设,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提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综合救援和公众安全保障能力。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风险和适应能力评估,加强气候敏感疾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提高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公众健康适应水平。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国家根据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应的国际义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

  第一千零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规则和标准衔接互认。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究开发,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交流。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实施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已经实施行政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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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至第三编)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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