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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6〕1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理财公司,理财登记中心:

  现将《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3月6日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理财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动理财公司加快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理财公司。

  第三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按照本办法对理财公司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分类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理财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六方面,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要素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10%)、资管能力(25%)、风险管理(25%)、信息披露(15%)、投资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10%)。

  (二)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照评级指标和评分原则,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汇总后获得。

  (四)等级确定。根据评级得分,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至90分为2级,70分(含)至80分为3级,60分(含)至70分为4级,50分(含)至60分为5级,低于50分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理财公司为高风险理财公司。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每年可以根据行业监管重点、理财公司发展状况、风险特征等因素,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级指标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持续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等专项监管信息,理财公司有关制度办法、经营管理文件、内外部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一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按照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进行。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估,如实提供自评估结果、自评估相关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上述材料应于每年3月1日前正式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理财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且质量满足评级要求,不得隐瞒重大事项,不得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理财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核查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发现理财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或证明性材料质量不满足评级要求的,应当及时与理财公司确认核实,采用核实后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管评级,并就材料质量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调整,形成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按各自职责,支持配合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理财公司通报监管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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