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2)
理财公司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等,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在监管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被评级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通报,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监管评级结果综合反映理财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水平,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主要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创新试点类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需要针对性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督促及时改进。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理财公司整体虽然基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但在日常管理和部分业务领域存在一定风险问题。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合理控制增量风险,促进风险早识别和早处置。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理财公司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风险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很可能影响持续经营。需要持续跟踪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监管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与压降存量风险并重,防范风险扩散。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理财公司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问题,不能正常经营。需要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适时启动处置计划,防止风险恶化。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理财公司风险问题严峻,可能发生流动性危机,仅通过机构自救不能恢复正常经营。需要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
第二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结合单个评级要素得分情况,按照风险为本、激励约束相容原则,对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理财公司,相应调整监管要求、非现场监管强度、现场检查频率和范围,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督促理财公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类监管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财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导致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开展条件时,不得新增该类业务。如理财公司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未恢复,应当有序压降该类业务存量。
第二十四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工作使用。理财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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