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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2)

  第十二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中医类医疗技术、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评估不适用本规程。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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