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对于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检务公开职责定位,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不断提升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做到依法、安全、有序、动态、便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工作中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检务公开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法治思维,以依法公开促进依法履职、全面履职,做到务实管用、规范高效;坚持统筹检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加强检务公开全过程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守正创新,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的时代性、规律性,不断推进检务公开观念理念、方式手段、渠道载体创新,促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
(一)明确检务公开责任主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检务公开责任主体为产生检务信息的检察院,须确保所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公开信息涉及多个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再予公开。
(二)明确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规定公开检察业务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具体包括:
1.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1)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和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3)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办理信息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4)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及落实审议意见报告和检察院公报、公告、白皮书;
(5)诉讼程序和申请法律监督指南,窗口部门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其他便民利民服务信息;
(6)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名单,以及接受外部监督、保障群众参与情况;
(7)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员额检察官名单等信息;
(8)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包括“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检务保障情况;
(9)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检务信息。
依照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检察机关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其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2.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检务信息,根据工作实际,经综合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
(1)重要案件信息、类案信息及典型案例;
(2)主要检察业务数据;
(3)检察法律文书;
(4)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相关信息;
(5)检察系统督察巡视巡察有关情况;
(6)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三)不应当公开的事项。
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3.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
(四)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时,应当依法主动告知本人所在的单位名称,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特定对象有关权利和义务。对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电”渠道提交的信访事项,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便捷提供信访办理情况自助查询服务,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五)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完善律师阅卷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等,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渠道,构建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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