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3)
(十七)健全完善信息审核把关工作机制。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严格做好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和质量把关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运用工作机制。主动开展民意收集活动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办案、队伍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定期开展检察公信力测评。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根据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列入各级检察院党组议事日程,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加强领导和审核把关,办公厅(室)承担检务公开统筹牵头职责,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案件信息公开主管职责,新闻宣传部门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等职责,控告申诉部门承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各项职责,技术信息部门承担对12309等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保障等职责,保密部门加强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指导监督。
(二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业务建设,将检务公开业务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研讨交流。大力推进数字赋能,强化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在检务公开领域的创新应用。建立检务公开质效评估制度。加强对下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提炼检务公开规律性认识,推动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察机关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高检发研字〔1999〕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高检发〔2006〕8号)、《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15〕1号)、《检务公开工作细则》(高检发办字〔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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