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务实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有删减)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贯彻落实,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实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保障长期护理基本需求的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
——制度实施范围稳步拓展,参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制度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管理水平和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相关产业发展协同促进作用持续发挥。
二、合理制定基本政策
(一)确立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明确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3.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二)规范资金筹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根据国家层面基准费率合理确定费率,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也可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在充分开展精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实施城乡差异化筹资的统筹地区应明确划分农村地区的范围,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参保人员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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