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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

  3.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0.3%左右,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形细化政策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尽参。

  (三)实施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基于国家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在做好需求摸底和基金测算等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具体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3.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层面目录的对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统一规范。国家层面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6.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持续优化管理服务

  (一)统一评估管理。

  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加强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三)规范支付管理。

  国家层面指导地方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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