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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3)

  (四)严格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五)强化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优化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地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七)做好配套支撑。

  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建设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各级责任。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把握改革节奏,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筹资缴费政策、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合理确定待遇水平,确保制度可落地、基金可持续、财力可承受。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共同参与改革推进,为改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现有试点。

  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重点围绕筹资费率、待遇基准、评估标准、服务项目范围等方面,明确试点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优化完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标准体系、管理运行等方面关键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三)加强部门协同。

  加强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四)做好总结评估。

  要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深入分析难点和问题,加强调研指导,组织研究解决。建立重点联系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各省级医保部门要跟进调度本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政策制定等情况,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改革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制度实施推进情况,开展改革绩效评估,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建设稳步向好发展。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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