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6号)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1990年1月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战时征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组成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组织实施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
(三)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接收退回人员等工作;
(四)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接受、处理征兵工作有关咨询、投诉、举报;
(六)其他有关征兵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期间集中办公。
第五条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下列职责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一)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通知应征等征兵准备和送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信息,指导其主管的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做好兵员预征预储、优待政策落实等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以及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技工院校学习经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指导技工院校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员预征预储,以及学籍保留等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五)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新兵运输工作;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病史调查,以及配合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
(七)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根据需要安排军用饮食供应站做好新兵运输中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征兵工作、落实优待政策;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兵役机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征兵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的征兵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征兵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九条 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国防教育工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时,应当配合兵役机关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教育内容,将征兵宣传与国防教育融合推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法治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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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