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3)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入伍地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被军队除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并处入伍地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新兵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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