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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快递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5号)

  《广东省快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广东省快递条例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快递安全,维护快递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经营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不包括餐饮外卖、同城急送、商超配送等物品即时配送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快递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规定承担快递业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四条 省、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烟草专卖、海关、国家安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集中、情况特殊的地方,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形式由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机构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支持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快递经营企业在快递运营网络建设、快递业务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支持中小快递经营企业推进规模化经营;促进快递经营企业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可以将快递业纳入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快件大型集散、分拣、仓配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支持利用城乡结合部的旧厂房、仓库、空闲土地等场地建设快件处理中心。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快件大型集散、分拣、仓配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立足农村出行、货运物流、快件寄递需求,推进农村客运货运、寄递服务融合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组织开发农村快递收发公益性岗位。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农产品冷链快递物流设施,发展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快递服务。

  鼓励邮政企业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前提下,与其他快递经营企业共享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网络等设施资源,开展快件到村的代运代投合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统筹考虑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等。

  新建住宅区、居民楼、商业区、工业园区等,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者预留所需场地;已建成但未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依法利用现有闲置场所增设。

  支持利用村民委员会的场所、农村闲置房屋等,因地制宜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并加强对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快递服务车辆在收寄、运输快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快件,应当及时通知驾驶员或者快递经营企业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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