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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

  (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

  (十一)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医用耗材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查清违法行为事实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属于违反条例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计算公式等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参照适用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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