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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暂行)(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及《基准》中“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及《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下”注明(不含)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新颁布或者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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