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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第十六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辖区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数据报送要求,减轻基层负担,持续提升信息化建设、应用和运维水平,发挥信息化支撑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加强分析和使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发现存在粮食相关风险隐患和问题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排查,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八条 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严格按照保密及相关规定执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粮食经营主体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依法实施粮食流通执法监管。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对其管理的承储中央事权粮食的经营主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其按照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并对台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粮食经营主体建立经营台账及报送数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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