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2)

  第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公示价格收费信息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章 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

  第十六条 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规则、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信息。

  服务性质是指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基础项目、非基础项目。

  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收费依据是指上述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所对应的文件名称及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用品和服务可不标示收费依据。

  第十七条 殡仪馆提供告别厅、吊唁厅、守灵厅等祭奠场地设施及设备租用服务,应当标示场地名称、场地面积、设备类型、用品种类、等级规格、内饰状况、辅助服务、使用时长等信息。场地使用超时需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当一并标明超时费的计价规则。

  鼓励殡仪馆使用图片等方式如实展示场地装饰后的基本样式,方便丧属选择。

  第十八条 殡仪馆销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应当标示品名、材质、规格、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

  殡仪馆销售寿衣,应当标示品名、所含件数及具体名称(罩衣、衬衣等)、材质、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

  第三章 公墓、骨灰堂

  第十九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标示下列信息:

  (一)墓穴位置、面积(尺寸)、墓穴类型(单穴、双穴等)、墓体主要材质、墓台构件(石狮、石象等配件)、石材产地等基本信息;

  (二)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第二十条 骨灰堂经营者应当标示下列信息:

  (一)格位位置、面积(尺寸)、格位类型(单格、双格等)、格位主要材质等基本信息;

  (二)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墓、骨灰堂提供生态安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及奖补政策等信息。

  第四章 殡葬中介

  第二十二条 殡葬中介代办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单独标示,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同时显著标示殡葬服务机构的优惠减免政策。

  殡葬中介代缴殡葬服务机构费用时,应当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机构原始收费凭证,不得在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之外向丧属加价收取费用。

  殡葬中介不得将其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代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混淆或打包标示。

  第二十三条 殡葬中介提供的服务项目因服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的,应当标明计价规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殡葬用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用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由丧属在价目表内自由选择并确认所购买用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信息,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第二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丧属认知的方式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

  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涉外殡葬服务应当单独标示跨境运输、文书认证等附加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内部价格监督制度,规范自身明码标价行为,确保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真实准确。

  第六章 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无正当理由,对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不得不标、少标或模糊标示。

  第二十九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通过标价手段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属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二)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三)以低价诱骗丧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增加服务项目等为名加收费用、高价结算,或减少约定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

  (四)其他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诱骗丧属购买殡葬用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