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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5)

  经认定,涉案破解插件具有绕过A智图软件使用次数限制和使用时间限制的功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9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下简称南山分局)对某科技公司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王某某被抓获,查明王某某破解程序是从谢某处购买。2024年1月8日,谢某被抓获。



  检察官听取被害单位讲解技术原理。

  2024年1月26日、11月27日,南山分局以王某某、谢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补充调查取证。向某科技公司调取A智图软件有关的著作权证据材料,进一步审查确定A智图软件提供的插件性质、功能,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二是当面听取意见。某科技公司表示,谢某、王某某二人开发、提供破解插件的行为,绕开该公司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在不向其另外付费的情况下长期使用A智图软件,侵犯其著作权,希望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三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刑法中的技术措施具有阻止他人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阅读、欣赏作品或者运行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可以通过防止未经许可获得作品,起到保护作品不受非法复制和发行的作用。A智图软件是一款三维重建软件,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不应当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某科技公司设置的电脑唯一识别码和license校验方式实质上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作品、运行计算机软件,应当评价为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谢某、王某某二人开发、提供破解插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2025年2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以谢某、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因两案涉及同一性质的犯罪事实,南山区法院并案审理。同年5月6日,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谢某、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计算机软件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利于发挥其技术创新和产业链整合能力,促进多领域数字化升级,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计算机软件案件时,要准确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软件的区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对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不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对涉案插件的来源、功能等证据开展全面审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客观评价犯罪行为。

  案例六

  罗某假冒注册商标、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物科研试剂  异地检察协作

  【基本案情】

  广州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某生物公司)是由归国华侨投资创办的以siRNA(基因沉默)和过表达质粒产品制造、非编码RNA技术和药物开发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10月,罗某入职锐某生物公司,担任该公司在重庆市场的销售工程师。2021年至2023年,罗某在未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蔡某处购买过表达质粒试剂,擅自打印仿造锐某生物公司产品的货号、名称、规格等信息的标签并贴附在试剂管上,将上述试剂管装入标有锐某生物公司商标标识的产品盒,以此假冒该公司产品对外销售。经统计,罗某购进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的假冒原料,通过关联公司将假冒产品销售至多家大型医院及科研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2021年至2023年,罗某利用担任销售工程师期间负责产品销售运输等职务便利,冒用他人身份在公司官网下单生物试剂,转售给他人获利,并将货款占为己有。经统计,罗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占锐某生物公司货款人民币31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分局)对锐某生物公司被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24日对罗某取保候审。经商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龙坡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取证工作:一是查清犯罪行为罪数。罗某可能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针对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固定犯罪事实。二是查明犯罪链条。调取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三是查明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调取锐某生物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商品产销记录,核实相关商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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