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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

  九、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客观、准确、全面反映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作用,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水平。

  十、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更新后的信息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更新后的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具体修复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等执行。

  十一、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企业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申请,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更正有关内容。企业认为第三方机构采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更正或更新信息为由,向企业额外收取费用。

  十二、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方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对地方未按行业统一信用评价规则擅自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对不按标准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非法泄露、窃取、出售、篡改企业信息,擅自篡改评价结果,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提高信用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对信用评价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附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

  附 件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

下载地址: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4/content_70645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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