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26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6年9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6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正确执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
1.委托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对于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委托调查评估;对于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一般应当委托调查评估。
对于因病情严重适用立即保外就医程序的罪犯,可以不委托调查评估。
对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可以不委托调查评估。
2.委托调查评估前,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查阅档案、询问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意见等方式,核实其居住地。
3.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向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起诉书或者自诉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附认罪认罚相关材料;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的,应当附调解书;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附相关医学诊断证明;核实居住地的相关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起诉意见书以及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附认罪认罚相关材料;核实居住地的相关材料。
(三)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附相关医学诊断证明或者反映罪犯健康状况的材料;核实居住地的相关材料。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本人及家属联系方式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相关材料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4.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后,经初步核查发现委托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机关补齐相关材料或者信息。接受委托时间从收到委托机关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算。
因被调查对象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机关沟通并说明情况,对于确实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退回材料。
5.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没有新事实新情况的,或者对拟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六个月内,没有居住地变更、保证人更换等新情况的,不再重复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不再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除依法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对调查评估结论的采信情况予以说明外,对调查评估中涉及到的调查人、调查对象、调查过程、调查评估结论等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及其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泄露。
6.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附保证人资格材料。
二、加强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
7.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审查能够证明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有关材料,综合居住地核实、调查评估以及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意见等情况,并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不得因没有调查评估意见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非本地户籍等拒绝接收。
8.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其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不报到或者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连同社区矫正告知书、执行地确定书、限制出境材料等一并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法律文书和材料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材料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回执。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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