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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26年)(4)

  (四)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的、提请逮捕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未依法受理相关建议,或者未依法作出相关裁定、决定的;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逮捕决定或者实施追捕的;公安机关未依法送交收监执行罪犯的;监狱、看守所未依法收监执行的。

  (五)其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24.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向当地党委政法委、社区矫正委员会请示汇报,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社区矫正委员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2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者再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能仅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者再犯罪的后果追究责任。

  26.本意见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内”包括本数。

  2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衔接配合管理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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