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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对《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于刚果(布)的进口货物,进口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刚果(布)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提交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件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刚果(布)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有效的《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批次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协定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或者向刚果(布)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协定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商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申请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刚果(布)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信息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规定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二)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者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三)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且仅靠表观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四)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中国或者刚果(布)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和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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