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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5)

  (五)货物,是指产品或者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原材料、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九)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抓捕、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十)《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x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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