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

  4.一年内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

  5.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并且被海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纳税人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税款被海关处以罚款的;

  6.逾期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被海关加处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7.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或者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

  8.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企业既有失信企业认定情形又有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认定其为严重失信企业。

  (十一)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向海关申请调整信用等级,经审核符合下列情形的,海关作出信用等级调整决定:

  1.企业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案件所涉手续、相关海关手续;

  2.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3.未因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调查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

  (十二)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在认定其失信企业满一年或者认定其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后,再次认定该企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期间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调整和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十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

  (十四)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十五)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期间,海关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其中,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

  (十六)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应当包括受送达人的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接收邮箱、短信接收手机号码等。

  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电子送达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十八)海关依法公告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的,可以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关于失信信息的修复

  (十九)企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作出准予修复决定:

  1.企业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相关案件或者海关手续;

  2.企业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