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3)
  3.未因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调查的;
  5.“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记录。
  (二十)严重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无需再向海关书面申请调整信用等级,海关在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时同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五、关于新旧办法的过渡
  (二十一)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的继续有效,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已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海关统一移出。
  (二十二)2026年4月1日前,已受理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高级认证企业复核以及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等级调整作业,但尚未作出决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高级认证企业复核,企业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财务状况标准的,财务状况视为达标。
  (二十三)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1.失信企业认定时间满一年且认定期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
  2.失信企业认定时间未满一年,但其失信情形不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且认定期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
  失信企业按照本项第2目调整为常规企业后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的,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二十四)对2026年4月1日前高级认证企业被调整为常规企业的,2026年4月1日后首次向海关提出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二十五)对2021年11月1日前,海关按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并且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之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以在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海关认定为认证企业。
  (二十六)海关自2026年4月1日起核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证书,高级认证企业凭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向海关申请换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被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将原证书公示作废。
  企业因信用等级调整,导致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者认证企业证书失效的,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公示作废。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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