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庆华
2026年3月25日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3年1月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26年3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五)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三)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备案事项;
(五)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申请;
(六)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七)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八)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九)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改选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和评价,具体负责下列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工作,对业主委员会人选进行推荐和审核把关;
(二)对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
(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能召集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六)对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印章、资料;
(八)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九)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十)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信访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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